所有駕駛人需再取車店鋪出示其駕照原件。
該證件須為獲得日本認可的有效證件,可用於駕照租賃車輛。 詳情見下文。
1. 日本駕照
日本公共安全委員會簽發的駕照
2. 國際駕照
根據日內瓦公約的格式,在日內瓦的簽署國/地區的認證機構簽發的國際駕照。
*須提供護照。
國際駕照自簽發之日起一(1)年内有效(請務必確認簽發日期),其在日本駕駛的有效期為入境之日起一(1)年内有效(根據護照上移民印章顯示的日竟日期進行確認)。
但是,對於基本居民登記冊上登記的人員,如離開日本並在三(3)個月內重新入境,其重新入境日期將不被視為其入境日期(即在日本駕駛資格的起始日期)。
由《巴黎公約》(1926年)、《華盛頓公約》(1943年)或《維也納公約》(1968年)簽署國簽發的國際駕照不予承認。
由無權簽發國際駕照的機構(即使是日內瓦公約的簽署國/地區)簽發的國際駕照被視為無效。
如果國際駕照的格式與日內瓦公約的格式存在很大不同,則該駕照無效。
如閣下的護照和國際駕駛執照的發行國不同,領車店面可能會要求閣下展示以下的護照戳印,以確認閣下的國際駕駛執照真實有效:
1) 國際駕駛執照發行國的入境戳印
2) 國際駕駛執照發行國的離境戳印
3) 日本入境戳印
如閣下未能提供以上證明,領車店面保留拒絕權利。
3. 外國駕照及其日文翻譯
由瑞士、德國、法國、比利時、斯洛維尼亞、摩納哥和台灣發行的駕照,以及它們的日文翻譯。
*須提供護照。
護照
瑞士、德國、法國、台灣、比利時、斯洛維尼亞和摩納哥的國內駕照
國內駕照的日文翻譯
駕照的日文翻譯須由各國駐日大使館或領事館或日本汽車聯合會 (JAF)簽發。
台灣駕照的日文翻譯須由 JAF或東亞關係委員會頒發。
外國駕照在日本的駕駛有效期為入境之日起(根據護照上移民印章顯示的入境日期進行確定)一(1)年,或外國駕駛的有效期限之前,根據較早的日期計算。 但是,對於基本居民登記冊上登記的人員,如離開日本並在三(3)個月內重新入境,其重新入境日期將不被視為其入境日期(即在日本駕駛資格的起始日期)。
D: 大客車(可載 10 人以上)
以下標誌對您在日本駕駛非常重要
1. 在日本,對違規停車的監控是非常嚴格的。
當您離開車輛時,請務必將車停在可停泊區域。除警務人員外,民間巡查隊也有權利向司機收取違規停車費用。
2. 當車輛被貼上違法停車罰單時,則需支付罰款。
請勿在可停泊區域以外的地方停車。即使停泊很短的時間,也會被視為非法停車。
3. 當租賃車輛被貼上違法停車罰單時
4. 禁止泊車及停放車輛的區域
5. 如您在歸還租賃車輛前未成功辦理處罰手續
1. 注意
如您收到停車罰單,請前往最近的警局報告,並聯絡我們的店舖。
2. 日本法律
日本交通法第 51-4 章第 4-5 條
違法停車罰款
倘若違法停車的司機未繳納傳票,用戶將被下令支付違法停車罰款。司機/用戶收到停車罰單後,再以下情況的 30 天內,將不會被要求支付下列款項:
違法停車事件的責任通常由司機承擔。如無法追究司機的法律責任,則由用戶負責。
(註)用戶通常是指在車輛檢驗認證書上列名的用戶。
違法停車和強制收繳罰款的要求
如違法停車者逾期仍未支付罰款,他/她將收到一封罰單催繳通知信。如罰單催繳接收人仍未在限定期限前繳納罰款,有關當局將採取強制形式收取罰款。
該情形下,公司可委托私人部門檢查違法停放的車輛,並在違法停放的車輛上張貼違法停車罰單。便裝交通管理員會在街上巡邏,並在違法停放的車輛上貼上停車罰單。交通督導員的巡邏工作是按照警察局長發出的指引,根據居民的意向和要求,提供集中受管的地點和時間。 該指引會預先公布 (如: 張貼在警局的公告欄)。
1. 事故
發生事故時,請務必通知警察。
*即使事故很小,也必須報警。
2. 車輛故障
如您的車輛發生拋錨或其他故障,請聯絡取車地點。